未纪发〔2012〕21号
各街道党工委,区委各部门,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区级各人民团体、区级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
《关于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和外出学习考察的暂行规定》已经区纪委、区委组织部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近期各单位已经确定举办培训班和领导干部外出培训和学习考察的,一律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
中共西安市未央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西安市未央区区委组织部
2012年8月6日
关于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和外出学习考察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和外出学习考察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区委组织部根据上级组织部门的调训要求和我区工作实际,制定科级以上干部年度培训计划,选调和组织干部参加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计划认真落实调训任务。
第三条 严格培训和学习考察审批程序。凡参加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调训或业务主管部门直接组织的培训和考察,分别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区级领导干部必须经区委或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并由其所在单位办公室报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备案。
(二)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经区级主管领导和区委组织部批准,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还须报区委或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三)科级及以下干部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条 各街道和区级各部门举办培训班须经区级主管领导批准;培训班一般不得到西安市外举办,情况特殊确需举办的,须经区级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并报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条 各单位一般不得自行组织干部到西安市以外培训及学习考察,确需组织的,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有区级领导干部参加的,必须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并由其所在单位办公室报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备案。
(二)有处级领导干部参加的,必须经区级主管领导批准,报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备案。
(三)科级及以下干部需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区级各业务主管部门举办业务培训班或学习考察,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后,须将有关情况(包括组织承办单位、内容、时间、地点、日程安排、参加人员、带队人员、费用标准及经费来源等)报告区委组织部,并在活动结束后10天内将实际执行情况等相关资料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严格控制外出培训考察时间和参加人员,严禁借培训考察名义组织干部外出旅游,严禁以外出招商引资的名义用公款旅游,违反规定的,所发生的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干部职工个人出资的外出旅游活动不得以单位名义组织,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第八条 严禁以组织教育活动的名义用公款旅游。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警示教育活动原则上在西安市范围内进行。违反规定的,所发生的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
第九条 区管干部出境(出国)培训考察,必须经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出境(出国)培训考察。
第十条 党政干部在培训考察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国家方针政策和法津法规。
第十一条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干部因公外出培训考察财务支出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如需收取费用的,由区物价局核定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区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各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不执行有关规定的单位,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违反本规定的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责任人员,要按照党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区纪委商区委组织部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