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纪发〔 2012〕19号
各街道党工委、纪工委,区委各部门,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纪委、纪检组、总支、支部),区级各人民团体党支部,区级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工)委、纪(工)委:
《对干部提拔任用和推荐表彰工作进行廉政鉴定的规定》已经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西安市未央区纪委
中 共西安市未央区委 组织部
2012年7月26日
对干部提拔任用和推荐表彰工作进行
廉政鉴定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干部提拔任用和推荐表彰工作,强化监督,严把关口,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和“带病”上岗,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纪委、组织部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提拔任用廉政鉴定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的方法步骤和程序,对拟提拔(推选、推荐)对象是否廉洁、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否有力等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干部进行廉政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工作纪律,严保鉴定秘密,保证廉政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鉴定范围和权限
第四条 全区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区人大、政协机关,区法院、检察院,区属事业单位的干部,在提拔任用、推选代表、表彰奖励、出国(境)考察培训前均需要进行廉政鉴定。
提拔任用是指干部从原岗位提任到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岗位。
推选代表是指干部拟被推荐为区级以上(含区级)党代会代表、人代会代表或政协委员候选人。
表彰奖励是指干部拟被推荐受区级以上(含区级)表彰奖励。
出国(境)考察培训是指干部参加上级组织的出国(境)学习考察培训活动。
第五条 由区纪检监察机关总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实行干部廉政鉴定。
一般干部提拔任用为科级干部,各学校校长、医院院长、区属企业负责人的任命,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纪委(纪工委、纪检组)提供廉政鉴定意见,部门未设纪检组织的,由区直机关纪工委(监察室)提供。
提拔任用为副处级干部、正处级干部;晋升副处级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推选代表(委员)和推荐区级以上表彰奖励,由区纪委、区监察局提供廉政鉴定意见。
第三章 鉴定内容和时限
第六条 干部廉政鉴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领导干部抓本部门、本地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态度是否积极,措施是否得力;二是领导干部个人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制度方面的表现及有无不良反映。
第七条 干部廉政鉴定时,涉及需要了解的相关情况,可向前追溯3年。
第八条 廉政鉴定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对于廉政鉴定后3个月内没有被组织提拔任用或推荐表彰的,再次提拔任用或推荐表彰,应重新进行鉴定。
第四章 鉴定方法和步骤
第九条 干部廉政鉴定的方法主要包括:
调阅干部廉政档案、进行民主测评、组织班子成员评议、深入群众走访谈话等。
调阅干部廉政档案,由廉政鉴定责任主体通过查阅廉政档案资料作出结论。
进行民主测评、组织班子成员评议、深入群众走访谈话,由廉政鉴定责任主体到被鉴定人单位,采取召开会议、组织班子成员和广大群众个别谈话的方式作出结论。
第十条 干部廉政鉴定的步骤:
1、干部提拔任用廉政鉴定的步骤。组织部门提前7天将所需提供廉政鉴定意见的干部名单,以函件形式送达纪检监察机关。廉政鉴定与干部考察同步进行,原则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结论。
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组织部门来函后,由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向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汇报,经领导同意后,在机关内部信访、案件、审理等处室及拟提干部所在单位的相关部门了解、听取拟提拔任用(推选推荐)干部的廉政表现情况。
凡属于区纪委、监察局进行廉政鉴定的对象,实行双重鉴定。即先由所在单位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对考察对象提供初步廉政鉴定意见后,区纪委、监察局业务主管部门归纳整理机关内部室(办)、审计部门、基层纪委(纪工委、纪检组)意见、廉政档案记载和廉政考察结论等各方面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草拟廉政鉴定意见,经分管领导和书记办公会审查,形成对拟提干部廉政鉴定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廉政鉴定,复函相关部门。
2、干部推选代表、表彰奖励廉政鉴定的步骤。廉政鉴定责任主体在接到相关部门函告后按照上款程序,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结论。
第五章 鉴定结论和使用
第十一条 廉政鉴定意见应分以下情况规范作出结论:
1、对没有问题的干部,应写明没有不廉洁问题的反映;
2、对群众反映有问题但经核查失实的干部,应写明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核查失实予以了结的意见;
3、对群众反映有问题经过纪检监察机关核查处理的干部,应写明反映的主要问题、核查情况和能否提拔任用(推选、推荐)的明确意见。(1)受到警示训诫责令纠错谈话的干部,在一年内,应提出不予提拔任用(推选、推荐)的建议;(2)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未结案的干部,应提出不宜提拔任用(推选、推荐)的建议;(3)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干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在处分后规定时限内不得提拔任用的,应提出不予提拔任用(推选、推荐)的建议。
4、如遇有群众举报的尚未进行核实的,要根据反映问题的性质,由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职能部门在10日内查证核实,并写出书面结论意见,送负责廉政鉴定工作的部门。对于涉及问题复杂,需要一定时间深入调查了解的,可以和组织及相关部门协商,暂缓出具廉政鉴定。
第十二条 凡未经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廉政鉴定的干部,不得上会讨论任职决定。
第六章 鉴定管理和纪律
第十三条 干部廉政鉴定工作由区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和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具体承办,并安排专人负责;应两名以上干部共同参与,方可开展干部廉政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 干部廉政鉴定意见书由区纪委统一印制。各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对管辖范围内干部的廉政鉴定结论需要上报区纪委备案。
第十五条 干部廉政鉴定书应有专人负责起草和管理,定期整理归档,以利于廉政鉴定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
第十六条 参与干部廉政鉴定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民主测评结果、班子成员评议结论、群众意见、会议研究结论等情况。参与干部廉政鉴定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鉴定对象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游说拉票、采取不正当手段造成鉴定结论失真的,一经查实,由其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未央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