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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未央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10 11:25 来源:

未政办发〔2013〕3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未央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5日
                                           未央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严格贯彻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各项规定,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群众健康,根据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西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西安市未央区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办法》、《未央区2013年“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和工作
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发生行政过错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管理原则,责任追究按照工作职责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第四条 依据在控制扬尘污染工作中,市、区空气质量提升
办(大气办、扬尘办)发出的《提醒单》、《督办单》和群众投诉、媒体曝光、领导批示以及集中检查、暗访等具体情况,按照问题发生的原因、经过和造成的后果,对直接监管责任人、直接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监管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一)存在问题被市、区空气质量提升办(大气办、扬尘办)发出《提醒单》一次的;
(二)存在问题被群众投诉或媒体曝光一次,在要求时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三)经上级部门查实辖区内存在一起扬尘污染问题的;
(四)存在其他需要批评教育问题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监管责任人责成书面检查,同时对直接领导提出批评教育。
(一)存在问题被市、区空气质量提升办(大气办、扬尘办)发出《督办单》一次的;
(二)存在问题被群众投诉或主要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在要求时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三)经上级部门查实辖区内同一月内存在两起扬尘污染问题的;
(四)其他需要责成书面检查或提出批评教育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监管责任人通报批评,
同时对直接领导责成书面检查。
(一)存在问题一月内被市、区空气质量提升办(大气办、扬尘办)发出《督办单》两次的;
(二)存在问题被群众反复投诉、主要媒体曝光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三)经上级部门查实辖区内同一月内存在三起扬尘污染问题的;
(四)其他需要通报批评或责成书面检查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监管责任人进行警示训诫,同时对直接领导提出通报批评,对分管领导责成书面检查。
(一)存在问题一月内被市、区空气质量提升办(大气办、扬尘办)发出《督办单》三次的;
(二)存在问题被群众反复投诉引起上访或主要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经上级部门查实辖区内同一月内存在四起扬尘污染问题的;
(四)存在问题被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整改或被上级业务部门通报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警示训诫或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监管责任人、直接领导、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记大过;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警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示训诫。
(一)对全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规定任务和本单位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任务,未按要求时限完成或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本街道、本部门承担的控制扬尘污染工作任务,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控制扬尘污染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责任分工不明确,落实措施不具体,工作效果不明显的;
(四)其他需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行政处分或进行警示训诫的。
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同时使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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