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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安市未央区委 关于印发《中共西安市未央区委重大事项关于印发决策制度(试行)》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10 11:48 来源:

 未发〔2012〕2号
 
各街道党工委,区委各部门,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区级各人民团体、区级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
   《中共西安市未央区委重大事项决策制度(试行)》、《中共西安市未央区委重大决策事项咨询听证制度(试行)》、《中共西安市未央区委重大事项决策票决制度(试行)》、《中共西安市未央区委会议开放制度(试行)》、《中共西安市未央区委党内情况通报制度(试行)》、《西安市未央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西安市未央区党务公开监督员制度》等七项制度已经区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西安市未央区委
                                 2012年1月30日
 
 
 
 
 
中共西安市未央区委
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委重大决策行为,充分发挥区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断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委作出重大事项决策,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区委重大事项决策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决策无效。
(二)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三)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区委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四条 对未经调查研究论证,分管常委和部门意见不成熟,有异议或分歧较大的事项不决策。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区委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
1、研究党的建设以及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
2、研究呈报上级党委的重要文件;研究区委常委会、区纪委常委会向区党代会、区委全委会的工作报告;研究区人民政府向区人代会的工作报告。
3、研究决策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全局性和政策性的重大问题。
4、研究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建设、重大事件处置和大额资金使用。
5、其他需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六条区委重大事项实行区委常委会集体决策。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须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
第七条 区委常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第八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的,区委书记或副书记或其他常委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九条 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可根据《区委常委会列席旁听制度》和重大事项具体内容,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代表、群众代表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监督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区委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遵循以下程序:
   (一)酝酿
1、重大事项决策前,应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听取相关单位或专家的意见;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广泛听取“两代表一委员”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牵涉单位领导和干部职工群众代表的意见。有必要咨询和听证的要履行咨询和听证程序。
 2、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前,区委常委可通过适当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有关决策议题要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并提供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相应方案。要说明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3、提请区委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议题应按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
(二)决策
1、在区委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上,各常委必须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人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2、区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员应在其他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进行汇总性发言,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和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3、参会人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区委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会议纪要形式通知有关职能单位、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4、有关职能单位、监督部门等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决策重大事项会议。
   (三)执行
 1、重大事项经会议决策后,由各常委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区委明确一位领导牵头负责。
      2、对已决策的重大事项,需要文件行文的,由相关负责人签发后,由相关办公室制发并分送。
 3、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4、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区委召开会议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的,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酌情作出临时处置,事后及时向区委常委班子通报情况,未完成事项如需区委常委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5、重大事项决策决定作出后,作出时的依据已发生重大变化,或作出时的条件已发生重大调整,或作出后又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或有其他直接影响重大事项决策决定实施的情况和问题的,区委可以对原有重大事项决策决定进行调整。
 
第五章 决策监督
第十一条 区委全委会负责监督区委常委会重大决策结果和实施效果,区委全委会有权否决区委常委会的决策,区纪委全委会监督区委常委会决策的流程,对决策动议、重要环节提前审核把关。区委常委应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向区委书记、副书记及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决策的执行落实情况。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区委书记、副书记和分管常委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区人大,区政协,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整改意见。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尚未正式公开的会议决定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第十四条 对个人或少数人违规决定重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提供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事实有重大出入的,或依据错误的,或方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未按法定权限或程序报请决策的和有关机构审核不严,失职、渎职,以及其他导致决策违法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街道党工委、区级有关部门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区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西安市未央区委
重大决策事项咨询听证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区委重大事项公开透明决策,增强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透明度,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重大决策事项咨询、听证制度。
一、区委重大决策事项咨询听证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中需要票决的重大举措。
(二)未央区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等重大事项以及有关民生工作的重大部署。
(三)涉及全局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等方面,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咨询听证的。
(四)其他需要咨询的重要事项。
二、咨询制度
(一)区委重大决策事项,需要进行咨询论证的,在提交区委常委会、区委全委会决策之前,应经过专家咨询论证。
(二)区委设立未央区重大决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咨询委员会)。区咨询委员会是区委重大决策事项决策参谋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区委重大决策方案的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分析论证;对全区经济、社会、文化、党的建设和改革开放中带有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和对策研讨,提出科学的决策建议。
(三)区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区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2人,分别由区委办公室、区委政研室负责人担任,成员3-5人,由区委在咨询专家和实践经验丰富领导干部、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中聘任。区咨询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委政研室,具体负责区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
(四)区委要借助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区人大、区政协工作委员会和实践经验丰富的退居二线干部等力量建立未央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咨询专家库),总人数为30人左右,咨询专家库由区委政研室负责建立和日常联系。
(五)区委重大决策事项,由区咨询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人员,对决策方案进行咨询论证。对一些特殊论证事项,区咨询委员会可以决定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六)咨询论证工作由区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区咨询委员会指定的咨询专家主持,区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记录。
(七)咨询论证可采取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网络、电话、书面咨询等形式进行。
(八)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区委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2、区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在咨询专家库中确定相关领域专家3-5人,组成专家咨询论证组;
3、区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向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
4、听取专家咨询论证组的意见和建议;
5、根据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
(九)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由区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区委作为决策参考。
(十)区级各部门、各街道应当加强与区咨询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并为咨询专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其他相关服务。
三、听证制度
(一)对区委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举行听证的,或有较多行政相对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或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二)听证由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对需要听证的,听证组织机构应提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和参加人范围、条件、数量等向社会公告;并将最终确定的听证人员向社会公示;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听证应当进行笔录;
4、听证结束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提交区委;
5、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区委决策的重要依据,区委未采纳的意见建议,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听证内容需要对外、对内宣传的,由区委宣传部负责落实。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西安市未央区委
重大事项决策票决制度(试行)
 
为更好地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和步骤,推进区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票决范围
按照区委全委会和常委会各自职权,对下列决策事项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一)全委会决策下列事项实行票决:
1、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决策,重大改革方案系指涉及全区范围或全区某系统、某领域的带有全局性的经济社会发展改革方案和涉及5000万元以上国有资产的处置、投资方案;
2、涉及全委会自身建设,需要进行票决的重要决定;
3、按规定需要进行全委会票决的事项;
4、其他需要票决的重要事项。
(二)常委会决策下列事项实行票决:
1、涉及常委会自身建设,需要进行票决的重要决定;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推荐、提名和任免干部;
3、其他需要表决的重要事项。
二、基本要求
1、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充分地酝酿,做好表决前的准备;
2、表决时,一人一票,若有多个事项需要表决,应逐个进行票决;
3、投票表决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或委员到会方能进行;
4、表决时,可设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各1人,当场统一计票,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的为获得通过。
三、基本程序
(一)会前酝酿
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同时,要广泛征求“两代表一委员”和党员群众意见,反复酝酿。涉及干部推荐、提名和任免的,由区委组织部按照干部考察任用的有关要求,认真考察,综合分析,制定方案,提交全委会或常委会讨论表决。凡需提请全委会讨论表决的事项,常委会应先进行充分讨论、酝酿,取得基本一致的意见。
(二)会上讨论
1、会上,应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充分的讨论。涉及干部推荐、提名和任免的,由区委组织部将干部任免方案和其它需要说明的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与会的每位常委或委员,并简要汇报拟任免人选的相关情况。
2、会议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对意见分歧较大且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研究论证的事项,可以作出缓决提议,经与会多数常委或委员同意后形成缓决决定。重新制定方案和充分酝酿后,交会议讨论表决。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只能缓决,不能临时变换拟任职位或临时提出人选。
(三)投票表决
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需要表决的事项逐个进行投票表决。未参加会议的常委或委员其书面或口头意见不计入票数。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的为获得通过。
四、对投票表决所形成的决定(决议),按有关法定程序办理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西安市未央区委
会议开放制度(试行)
 
为使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增强区委决策的透明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开放会议的内容
区委常委会议和全委会议研究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或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重大事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的非保密议题时,原则上安排相关人员列席旁听。列席旁听的形式分为全程列席旁听、分议题列席旁听。
二、列席旁听人员的公开征集
建立区委常委会议、全委会议列席旁听人员资料库。由区委办公室面向社会各阶层公开征集会议列席旁听人员,征集方式采取自愿报名与邀请出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根据会议内容从征集人员中筛选出旁听人员。
三、列席旁听人员的邀请
列席旁听区委常委会议和全委会议的人数根据会议议题和召开方式确定。
(一)区委常委会邀请旁听人员一般为3—5人。
(二)区委全委会邀请旁听人员一般为10—15人。
(三)召开区委常委扩大会议、区委全委扩大会议时列席旁听人员可以相应增加。
四、列席旁听人员的确定
根据会议议题和召开方式,区委办公室从公开征集人员资料库中提出列席旁听人员的建议名单,区委办公室负责同志初审后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五、列席旁听人员的权责
(一)准时列席会议,遵守会议制度和会场纪律,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二)列席旁听人员有权对会议议题现场发表意见建议,也可书面向区委办公室进行反馈,但不具有表决权。
(三)会议结束后,要按会议要求向广大党员和干部群众及时宣传会议精神,并反馈会议贯彻落实情况。
六、意见建议的处理
区委办公室统一对列席旁听人员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分类、整理,报区委领导批阅后,作出相应处理并及时向列席旁听人员反馈。
七、履职保障
各列席旁听人员所在单位或组织要高度重视列席区委常委会议、全委会议人员工作,要对被邀请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征求党员群众意见建议、列席会议、传达会议精神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西安市未央区委
党内情况通报制度(试行)
 
为加强党内监督,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通报主体及对象
(一)党内情况通报的主体为各级党组织;
(二)党内情况通报的对象为本级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委员、下级党组织、党代表直至全体党员。
二、通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及本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情况;
(二)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四)干部人事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
(六)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和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七)应当通报的其他事项。
三、通报形式
(一)会议通报。主要是适宜在党内公开,并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传达的重要事项。
(二)文件通报。主要是党内重要文件、涉及党组织或党员群众的重要事件等。
(三)专题通报。主要是涉及党内重大活动,重点、难点问题解决等,针对部分人群、个人或者部门进行专项通报。
(四)新闻媒体通报。主要是涉及全区重大事件、重大决策及其他需要向全区党员和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按照党委发言人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通报。
(五)其他形式。主要是适宜公开的日常性工作或党组织、党员基本情况等,可采取党务公开栏、简报等形式进行通报。
四、通报时限和要求
(一)各级党组织应根据通报内容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合理确定通报时限和通报形式,一般性工作应在一个月内通报,重要工作和紧急性情况应及时通报。
(二)凡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内容,不得通报。对有专门要求的决议、决策、会议内容应掌握在不同层次、不同范围内通报。
(三)对会议讨论的涉及机密的问题,不宜立即公开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案件等,应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机,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五、通报程序
(一)区委办公室承担区委和全区中心工作相关内容的通报任务,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内容的通报由区纪委负责提供;涉及有关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内容的通报由区委组织部提供。宣传部门负责舆论宣传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各单位提供的公开材料,在西安未央网上进行公开。
(二)各单位党组织需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通报的事项,经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重大事项须经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后通报。
(三)对党内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党内事务,应采取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进行通报,并及时收集反馈意见。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未央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决定机关是对被问责干部有管理权的机关或上一级机关。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党委(党组)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  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有关“八个禁止”、“五十二条不准”规定的行为;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
(四)违反因公(私)出国(境)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贯彻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导致政令不畅。
第六条  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
(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严重污染等重大损失。
第七条  有下列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发布、实施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命令和行为;
(二)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在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要求或授意下属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材料;
(四)截留、滞留、挤占扶贫和救灾、救济等款物,以及其他政府专项资金和物资;
(五)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六)干预、阻挠、对抗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执纪权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
(七)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有下列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
(二)对要求限时办结的事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三)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
(四)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故意拖延,久拖不结,影响招商引资等工作进程;
(五)对应当由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
第九条  有下列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
(三)工作实绩差、干部群众意见较大。
第十条  有下列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
(二)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上级机关和社会公众;
(三)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
(四)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态度冷漠、作风粗暴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不实施或不组织救助,或组织实施救助不力;
(二)对下属请示汇报或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置之不理或者刁难;
(三)对群众检举、控告、申诉、投诉等,未按规定接待和受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从实际出发,不顾财政承受力,违背群众意愿,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二)违反规定建盖楼堂馆所、购买商品房和集资房,购建和装修办公用房,或购买、更换公务用车;
(三)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四)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暗箱操作、逃避监督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按规定进行党务公开,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政务公开规定,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
(二)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政府投资、产权交易、城乡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活动中,不按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办理;
(三)不接受党组织、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四)不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在所管辖范围内,有下列监管不力、处置不当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二)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
(三)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重大建设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四)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和补救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激化矛盾;
(六)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事件时,不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其他给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问责。
第十六条  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十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责令公开道歉;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第十八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的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二十条  责任划分。
(一)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承担直接责任;
(二)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三)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四)两人以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
(五)一年内被问责2次以上(含2次);
(六)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加重情节。
第二十二条  具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二十三条  受到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十)项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调整工作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
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重新明确职务,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二十四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一)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
(五)在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视察、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六)新闻媒体的报道;
(七)其他渠道反映的。
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获得问责线索后,应当填写《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调查审批表》(见附1),经批准后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申辩,并且记录在案;通过核实,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或加重问责。
第二十七条  调查组一般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调查报告包括主要事实、认错态度和问责建议。
第二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时,应当提供有关事实材料、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给予党政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问责,问责决定机关可授权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作出问责决定;给予责令公开道歉、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报经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
第三十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三十一条  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见附2)。《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三十三条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指定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l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享有的权利。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三十五条  给予调整工作岗位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被问责的领导干部谈话。根据问责决定机关的决定,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调整工作岗位手续。
第三十六条  给予停职检查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谈话,并督促其作出深刻检查。   
停职检查期结束后,问责决定机关可根据其认识情况和具体表现,作出重新担任其原任职务或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给予引咎辞职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在接到问责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问责决定机关予以责令辞职问责方式处理。
组织人事部门接到干部引咎辞职申请后,根据党委(党组)批准决定,直接作出同意辞职的答复。答复意见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辞职干部所在单位和本人。
第三十八条  给予责令辞职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在接到问责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责令辞职问责后拒不辞职的,问责决定机关予以免职问责方式处理。
第三十九条  给予免职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职手续。
第四十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受到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十)项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给予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项问责的,应当在全区予以公布。
第四十三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次日起l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四条  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四十五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与被调查的党政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调查组成员,应当依法回避。调查组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撤销原问责决定。
 
第五章   
 第四十七条  对全区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l、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调查审批表
  2、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附件1
 
西安市未央区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调查审批表
 
被反映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单位职务  
线索来源  
反映的
主要问题
 
 
 
 
 
 
承办部门
意    见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意见  
备注  
填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2
 
西安市未央区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    )  决字第  号
 

 
 
 
 关于×××××××的决定
 
第一部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和生效时间。
第三部分:当事人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
 
 
批准机关(印)
                                       年  月  日
 
 
 
 
 
本问责决定书一式 (  )份
西安市未央区党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全面开展,切实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优化监督资源,根据《关于全区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制度。
二、各级党组织应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三、党务公开监督员面向社会各界聘请,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主要范围是: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离退休干部及群众党员代表等。
四、党务公开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
1、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2、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党务工作,关心了解我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
3、能够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4、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感,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5、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保守秘密,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6、热心党务公开监督工作,能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7、身体健康,胜任监督工作需要。
五、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1、对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限及工作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2、收集和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反馈;
3、向党员、群众宣传党务公开的内容和相关政策,监督群众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4、出席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5、监督和协助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各项工作。
六、党务公开监督员实行聘期制,聘期一般为两年,可连聘连任。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履职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在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党务公开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无故不参加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活动、未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能履行监督职责,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党组织批准予以解聘。
七、党务公开监督员可参加党务公开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也可采取书面信函、网络、电话等形式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建议。
党务公开监督员为义务监督员,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与聘请单位的党务公开工作。
八、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党务公开监督员联络工作,定期召开监督员座谈会,及时向监督员通报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九、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组织人员进行跟踪调查,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十、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党务公开监督员的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办理落实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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