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未央区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未央区监察局
2013年10月21日
未央区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监察工作,健全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在行政监察工作中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促进我区行政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邀监察员是由区监察局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本人又自愿应聘的兼职监察人员。特邀监察员受区监察局委托开展工作。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的基本条件
(一)坚决拥护并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事业和反腐倡廉工作;
(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有较强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能力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关心支持行政监察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实事求是,公正廉洁,联系群众。
(四)身体健康。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一)了解并反映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区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区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宣传反腐倡廉工作方针、政策及工作进展和成效;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区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区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三)反映人民群众对监察机关建设和执法情况的意见和要求;
(四)参加与勤政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有关法规、政策的研讨和咨询,协助区监察局加强勤政廉政建设;
(五)参加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信访接待、案件调查、反腐败专项治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办理区监察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区监察局召开的有关会议,了解监察工作的安排和工作进展情况;
(三)了解所反映和传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四)参加行政监察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
(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对全区行政监察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六)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的义务
(一)积极参加区监察局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四)遵守监察机关的工作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
(五)以特邀监察员身份参加其他活动时,应事先征得区监察局的同意,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监察局。
(六)自觉维护监察机关的威信和形象。
第七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任
(一)区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请区人大、区政协、区委统战部及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特邀监察员推荐人选;
(二)区监察局会同有关单位就推荐人选进行考察;
(三)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根据考察结果审定特邀监察员人选;
(四)特邀监察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聘任期满后可视情况续聘,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的解聘
(一)特邀监察员聘期届满未续聘即视为自然解聘;
(二)特邀监察员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1)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2)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3)无故或连续一年不参加区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不履行特邀监察员职责的;
(4)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三)特邀监察员主动要求提前解聘的,须由本人向区监察局提出书面申请,区监察局审核后确定。
特邀监察员解聘后,区监察局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特邀监察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党派和团体。
第九条 对任期届满的特邀监察员,区监察局应对其在聘任期内的工作情况作出鉴定,并函告其所在单位。
第十条 特邀监察员的管理
(一)区监察局执法监察室负责特邀监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特邀监察员参加有关行政监察综合性会议和活动,阅读文件和参加业务培训;对特邀监察员工作进行登记、考核;
(二)区监察局定期或不定期走访特邀监察员和召开座谈会,总结交流工作情况,及时了解、反映他们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建立与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特邀监察员参与行政监察工作的情况,取得他们对特邀监察员工作的支持。
第十一条 特邀监察员受聘期间,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由原工作单位负责;特邀监察员参加监察业务工作的时间计入本人工作量,特邀监察员晋级、晋职及其他待遇不因其参加特邀监察员工作而受影响。特邀监察员参加区监察局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区监察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第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的特邀监察员要予以表彰,或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对侵犯特邀监察员权利或打击报复特邀监察员的,由区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