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未央区冬季保卫蓝天行动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10 15:09 来源: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未央区冬季保卫蓝天行动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16届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8日


未央区冬季保卫蓝天行动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西安市冬季保卫蓝天行动方案》要求,改善我区冬季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西安市行政问责办法》、《西安市冬季保卫蓝天行动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未央区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未央区2013年冬季保卫蓝天行动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在冬季保卫蓝天行动工作中发生行政过错的,依照本细则进行责任追究。区大兴办、北客站管委会根据责任分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工作职责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出土工地出入口防治扬尘措施落实不到位,在上级组织的同一次检查中,发现同一辖区内有两处以上(含两处,以下类似表述均含)出土工地在渣土清运作业过程中存在高尖装载、带泥上路、无审批车辆上路问题的,追究街道办事处相关科室责任;发现三处以上的,追究街道办事处责任和区市容园林局相关科室责任;发现全区有三个以上街道出现问题的,追究区市容园林局责任。
       检查中发现途经本辖区的渣土清运车辆高尖装载、带泥上路、无审批上路等违规问题,应及时上报区渣土整治办公室,区渣土整治办公室负责上报市渣土整治办公室倒查出土工地。
     (二)在上级组织的同一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有一处以上非法垃圾消纳场的,追究街道办事处相关科室责任;有两处以上非法垃圾消纳场的,追究街道办事处责任和区城管执法局相关科队责任;发现全区有十处以上非法垃圾消纳场的,追究区城管执法局责任。
     (三)在上级组织的检查中,一周内发现同一辖区内有两处以上未经许可进行渣土清运作业的工地,追究街道办事处相关科室责任;有三处以上未经许可进行渣土清运作业的工地,追究街道办事处责任和区市容园林局、区城管执法局相关科室(队)责任;全区发现十处以上未经许可进行渣土清运作业的工地,追究区市容园林局、区城管执法局责任。
      (四)对渣土清运通道、主要道路冲洗保洁措施落实不到位,在上级组织的检查中,一周内发现同一辖区内有三条以上渣土清运通道、主要道路路面有积尘、灰带,道沿区域有灰尘死角的,追究街道办事处相关科室责任;有五条以上的,追究街道办事处责任和区市容园林局相关科室责任;发现全区有三个以上街道出现问题的,追究区市容园林局责任。
      (五)在上级组织的道路扬尘检测中,一个月内发现有两次(条)以上道路扬尘检测值超标(PM10>150微克每立方米)的,追究街道办事处相关科室责任;有三次(条)以上的,追究街道办事处责任和区市容园林局相关科室责任;发现全区有三个以上街道出现问题的,追究区市容园林局责任。
     (六)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未达标,在上级组织检查中,一周内发现同一辖区内有五次(处)以上施工工地存在扬尘污染问题的(除拆迁工地湿法作业、出土阶段渣土车冲洗外),追究街道办事处相关科室责任;有十次(处)以上的,追究所在街道办事处责任和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或区城改办)相关科室责任;发现全区有三个以上街道出现问题的,追究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或区城改办)责任。
       在上级组织检查中,一周内发现同一辖区内有两次(处)以上拆迁工地未落实湿法作业,存在扬尘污染问题的,追究街道办事处相关科室责任;有三次(处)以上的,追究街道办事处责任和区城管执法局相关科室(队)责任;发现全区有三个以上街道出现问题的,追究区城管执法局责任。
       在上级组织检查中,一周内发现同一辖区内有两次(处)以上出土、拆迁工地出入口有条件安装自动冲洗设施而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的,追究街道办事处相关科室责任,有三次(处)以上的,追究街道办事处责任和区市容园林局相关科室责任;发现全区有三个以上街道出现问题的,追究区市容园林局责任。
       在上级组织检查中,一周内发现同一辖区内有两次(处)以上在建筑工地现场进行搅拌混凝土、砂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作业的,追究街道办事处相关科室责任;有三次(处)以上的,追究街道办事处责任和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或区城改办)相关科室责任;发现全区有三个以上街道出现问题的,追究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或区城改办)责任。
      (七)对辖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预制砂浆生产企业防尘措施落实情况监管不到位,在上级组织检查中,一周内发现同一辖区内有两次(处)以上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或预制砂浆生产企业未达到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要求的,追究街道办事处相关科室责任;有三次(处)以上的,追究街道办事处责任和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相关科室责任;发现全区有三个以上街道有问题的,追究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责任。
      (八)对辖区煤炭交易市场各项防扬尘措施落实情况监管不到位,在上级组织检查中,一周内发现同一辖区内有两次(处)以上煤炭交易市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追究街道办事处相关科室责任;有三次(处)以上的,追究所在街道办事处责任和区经贸局相关科室责任;发现全区有三个以上街道有问题的,追究区经贸局责任。
在上级组织检查中,一周内发现同一辖区内有两次(处)以上扬尘污染的非法煤炭交易市场的,追究街道办事处相关科室责任;有三次(处)以上的,追究街道办事处责任和区经贸局相关科室责任;发现全区有三个以上街道有问题的,追究区经贸局责任。
      (九)在上级检查中,半月内发现同一辖区内有两家(次)以上供应劣质煤炭的交易市场,或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及绕城高速公路以外一公里范围内发现有三家(次)以上销售原煤的,追究街道办事处相关科室责任;发现有三家(次)以上供应劣质煤炭的交易市场,或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及绕城高速公路以外一公里范围内发现有四家(次)以上销售原煤的,追究街道办事处责任和环保未央分局相关科室责任;发现全区有十家(次)以上供应劣质煤炭交易市场,或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及绕城高速公路以外一公里范围内发现有十五家(次)以上销售原煤的,追究环保未央分局责任。
      (十)对在用燃煤设施日常运行情况监管不到位,在上级组织检查中,一个月内发现三次以上燃煤设施使用不符合标准燃煤,或两次以上燃煤锅炉除尘、脱硫、脱硝设施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追究环保未央分局责任。
      (十一)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按照《西安市2013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责任追究。
在上级组织的同一次检查中,发现同一辖区内有五处(次)以上露天焚烧树叶、垃圾、木材及其他杂物的,追究街道办事处相关科室责任;有十次(处)以上的,追究街道办事处责任和区城管执法局相关科室(队)责任;发现全区有三个以上街道出现问题的,追究区城管执法局责任。
      (十二)对重点企业有机废气排放情况监管不到位,在上级组织检查中,一个月内发现有两家(次)以上未落实重点企业检测要求,或对超标企业未责令限期治理的,追究环保未央分局责任。
      (十三)对中等规模以上餐饮企业和露天烧烤摊点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监管不到位,在上级组织检查中,一个月内发现同一辖区内有五家(次)以上中等规模以上餐饮企业未使用清洁能源(天然气、电等),或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产生油烟污染烧烤摊点的,追究区城管执法局相关科室(队)责任;十家(次)以上的,追究区城管执法局责任。
      (十四)各相关职能部门每周应组织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明查不少于两次,暗查不少于一次,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追究相关职能部门责任。
       第五条 对第四条责任追究条款所列情形,在检查中发现一次的,给予分管领导诫勉谈话;发现两次的,依法给予分管领导行政警告处分,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发现三次的,依法给予分管领导行政记过处分,主要领导行政警告处分。
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后,于一周内将追究情况报区监察局备案。
       第六条 对第四条责任追究条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区监察局可以依法直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对媒体曝光、领导批办的大气污染问题,经核实后,一并纳入检查结果统计。
       第八条 在开展“冬季保卫蓝天行动”期间,若当月我区在全市月度考核排名为后三位,且受到相应处理,则对在全区月度考核排名为后两位单位的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
      (一)第一次排名在后两位的,给予单位分管领导诫勉谈话。
      (二)连续两次排名在后两位的,给予单位分管领导行政警告处分,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三)连续三次排名在后两位的,给予单位分管领导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行政警告处分。
       第九条 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责任分工做好各自工作,对于推诿扯皮、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区监察局将对相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实施。

关闭

版权所有:中共西安市未央区纪委  未央区监察委员会

陕ICP备1901726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