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廉政文化 > 廉政文化 > 正文
中华廉洁文化的制度演变
发布时间:2013-11-25 15:35 来源:

 中华民族创造人类历史上最悠久、最辉煌的古代文明,其中的封建制度是世界制度文明的典范。中华廉洁文化的制度演变,达到了古代人类文明的高峰,经历了近代被迫转型的痛楚,期待着21世纪的伟大复兴。 
        古代廉洁制度的人性论基础 
        中国古代人性论起源于殷周,兴盛于春秋战国,自荀、孟始道分两途,人性论争几千年起落,伴随了中华廉洁文化的盛衰沉浮。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在人性问题上,由孔子的“性相近,习相远”拉开了善、恶探讨与论争的帷幕。以后,孟、荀两派的人性善、恶之争;老庄、杨朱的自然主义人性论;两汉董仲舒以“天人合一”为形上依据,以“性三品”为标准的人性划分;魏晋“才性之辩”;汉唐“佛性”“人性”之争;宋明“理气”之争;明末清初李贽“人各有私”的人性论,王夫之“性日生日成”的人性形成过程论,颜元“气质无恶”一元论,戴震“血气心知”人性“一本”论等等。人性问题成为中国古代有所理论建树的思想家的“必争之地”。由先秦诸子至清中叶,思想家们所讲的“人性”所代表的认识对象是基本相同的,即人性是指人的天赋素质。不同之处在于对人的天赋素质的认识,以及在对人性认识基础上如何进行人性教化,如何掌握和利用人性为社会治理服务,是中华廉洁文化的认识论基础。 
        人性论对一个民族国家发展的影响,由深层的文化理念外化为具体的制度文化。是善还是恶的基本的人性设定,是一个民族国家进行制度层面文化选择的重要依据。一个民族国家的各种治政方略和制度的选择、设计以及实施都隐含或彰显着人性的假设。而基于人性本善的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理念,则培育涵化出“德主刑辅”的重德精神。 
        传统“礼制”与“教化”的制度化 
        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基于“人性本善”的价值预判,传统中国社会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礼制”,这套“礼制”在维系传统社会秩序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从伦理道德的树立,到民风民俗的淳朴;从分辨对错的讼事,到各自身份地位的确立;从朝廷的政治事务,到军队训练作战,以及祭祀仪式等等,无不由于有礼才得以完成。社会生活、政治生活、道德生活,以及家庭生活的稳定与有序,无不维系于礼。中国历代封建王朝重视道德教化,把廉洁价值规范制度化,并且通过学校、家庭和政治等多种途径传播道德,将廉洁规范内化为个人的人生信条,能够自我约束,自我克制。 
        廉洁教育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学校教育。中国古代从私塾、乡学到国子监,学校教育制度之完备,在同时代世界各国中属于前列,都把“修身”、“养性”放在最基础的地位,把道德教育作为最主要的内容。二是家庭教育。中国古代社会的特点是“国”、“家”同构,政治与伦理不分。宋朝大儒司马光为教诫儿子,专门写了篇《训俭示康》的家训:“俭,德之共也。侈则多欲。君子多欲,则贪慕富贵,枉道速祸;小人多欲,则多求妄用,丧身败家,是以居官必贿、居乡必盗。故曰:侈,恶之大也。”可见,廉洁教育是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是奠定中华廉洁文化发展基础的重要途径。三是皇帝教育。皇帝经常对官吏进行“仁、义、廉、耻”的朝廷教育。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说:“诸衙门官到任,朕常开谕:无作为非,显尔祖宗,荣尔妻子,贵尔本身,以德助朕,为民造福,立名于天地之间,千万年不朽,永为贤称。”鉴于封建专制制度的特殊性,皇帝的教育一方面对廉政建设产生重大影响,另一方面是整个社会的廉洁状况的风向标。 
        “礼制”向“法制”的现代转型 
        人类社会由自然经济走向商品经济是一种共同趋势,中华廉洁文化在制度层面由礼制走向法制也是历史的必然。 
        辛亥革命打开了中国社会进步的闸门,孙中山的资产阶级革命民主思想及其法律学说,具有反封建性、民主性、民族性以及反帝性的鲜明特点,提出“五权宪法”、“四权分立”的主张,在资本主义法制的框架下,形成了颇具特色的民国监督制度。一是监察院在形式上为国家最高监察机构,且独立于其他权力机关之外,并采用间接民选的办法产生,还规定了监察权可对最高统治者行使的条例。二是民国监察制度的法律、法规等建设较为完备,数量可观,并且深化了监察权为主体的弹劾权,派生出诸如“纠举权”、“建议权”(纠正权)等,使监察的职能体系进一步完善。三是“监察委员不得兼任其他职或业务”。1930年3月国民党第三届执委会上就通过了《限制官吏兼职案》,对监察官吏的兼职作了严格的限制。 
        然而,由于历史与阶级的局限,特别是民族资产阶级本身的先天不足,资产阶级革命派无力承担反帝反封建的双重革命任务。创立科学的现代化的法制体系的艰巨任务,落在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肩上。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和民主自由理念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主法制理论,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思想。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为的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民主,更好地实现“民治”,即由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当家做主,治理国家和社会。提出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是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法制的进步性及其生命力,就在于它始终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以实现人民民主为目标,以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为根本内容。衡量依法治国的真假和程度也主要是看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状况。
邓小平十分强调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必要性、迫切性和重要性。他认为:“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实质上是一种严格依法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思想,其基本出发点在于更好地发挥法制的作用,提高法制的地位和权威。 
        1996年2月,在中央领导同志第三次法制讲座会上,江泽民同志第一次正式提出“依法治国”的概念。在讲话中他明确界定了“依法治国”的内涵: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法律化。
自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从毛泽东的“争民主”到邓小平的“靠法制”,再到江泽民同志十五大报告中突出强调的“依法治国”,生动描绘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之路。只有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条件下,才会出现人们企盼的社会廉洁。

关闭

版权所有:中共西安市未央区纪委  未央区监察委员会

陕ICP备1901726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