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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犯罪党员如何进行党纪处分
发布时间:2013-11-19 11:17 来源:

一、概述
  违法,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不遵守法律或者法令的行为。犯罪,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共产党员应当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这既是作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的基本要求,也是一名共产党员应尽的责任。
  首先,我们党是执政党,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同党员遵守党的纪律是一致的。我们国家的法律、法令,是在党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广泛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颁布的,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体现了党的方针、政策。而党的纪律要求广大党员必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决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所以,国家法律、法令对党员的规范约束同党的纪律是一致的。作为一名党员,既要遵守党的纪律,又要遵守国家法律、法令。
  其次,《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说,我们党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作为自己活动的准则,并且有维护其尊严、保障其实施的职责。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党员和党的干部都是国家的公民,只有守法的义务,没有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
  再次,党员是否带头守法,是衡量其是不是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的重要标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仅表现在工作、生产、学习等方面,而且也表现在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方面。不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就不是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党员不仅要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令,而且还要积极地进行法制宣传,同各种违法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以推动整个社会的法制建设。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具体包括:(一)对犯罪党员的党纪处分规定;(二)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如何给予党纪处分;(三)党员受到党纪追究的如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四)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后如何给予党纪处分。
  二、具体内容
  (一)《党纪处分条例》第30条:对犯罪党员的党纪处分的规定
  原“试行条例”第3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一)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的。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两项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
  综合本条和本章有关条文表明:因为故意违法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党员,一般情况下应当开除党籍。但是,其中同时具备六项条件的,也可以不开除党籍。这些条件是:一是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二是对违纪行为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三是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四是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经济方面的故意犯罪;五是被判处的是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六是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起草原“试行条例”时认为,因为故意犯罪,同时符合以上六种条件的党员,实际上是很少的,主要是这样一些情况,如某党员的孩子为非作歹,在群众中民愤极大,而地方有些部门疏于职守,未加认真管教,该党员为了管教孩子,将其打伤致残,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但是实践中常常出现群众联名替该犯罪党员求情、希望减轻刑罚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对这种犯罪者往往量刑也较低,从党纪角度来讲,对于有这种违纪行为的党员一般也不宜开除党籍。因为,有上述情形的党员虽然属故意犯罪,但就其犯罪的情形而言,并没有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对其不开除党籍,可以最大限度地挽救违纪党员,在社会上也不会造成负面影响。
  这次修订《党纪处分条例》,考虑到树立党的良好形象,进一步贯彻从严治党原则的需要,修改了原“试行条例”第31条的规定。新修订颁布的《党纪处分条例》第30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2.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该条关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较原“试行条例”第31条关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但“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不开除党籍”的规定更加严格。
  (二)《党纪处分条例》第31条: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如何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
  劳动教养,是对违法违纪而又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1982年1月,国务院转发了由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其中第10条对劳动教养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具体是:“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我们认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党员条件的基本要求,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不再具备作为一名合格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条件,应当一律开除党籍。因此,原“试行条例”第32条规定:“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一律开除党籍。”
  这次修订《党纪处分条例》,考虑到国家有关部门目前正在研究起草关于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拟对实施劳动教养的条件作出调整,因此,修订颁布的《党纪处分条例》第31条规定:“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使得今后对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党员的处理留有余地,也更加符合实际。
  (三)《党纪处分条例》第33条规定:关于对党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后的党纪处分问题的规定
  为提高办案效率,加强各职能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对于由有关职能部门先行查办的案件,《党纪处分条例》在总则第四章新增加了第33条规定。其内容是:“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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